2013年江西省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2013年江西省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2013年江西省中小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有关设区市教育局、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有关学校、省学生体协中专生工作委员会、中小学生工作委员会、单项分会、赞助(冠名)单位

四、竞赛时间:2013年4月至11月

五、竞赛地点:分赛区地点由各设区市确定,主赛区地点待定。

六、竞赛项目:田径、篮球、排球、校园足球(高中组)、定向越野、跆拳道、啦啦操、体育舞蹈(除田径项目外,设中专组,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均可报名参赛)。

七、竞赛办法:

(一)田径、篮球、排球、校园足球、定向越野、啦啦操、体育舞蹈、跆拳道等各项目均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其中田径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学校田径主项学校为单位组队),直接参加省里主赛区的比赛。

(二)篮球、排球、校园足球项目均设分赛区和主赛区两级赛制,分赛区的比赛属省级比赛,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承办。省设主赛区进行决赛。凡组织了分赛区比赛,但未组队参加同一项目省设主赛区决赛的,其分赛区的成绩,我厅不予认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直接参加省主赛区比赛,单独设组。

八、竞赛分组:各项目均设男子组和女子组。

九、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同一所学校的在籍学生,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所有参加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含分赛区)必须是在我厅网上注册的在校学生运动员。

(三)设田径主项的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学校必须组队参加省里组织的比赛,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材料,经签署意见并报我厅同意后,方可不参加比赛。连续两年不参加省级比赛的学校,取消该项目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学校资格。设田径副项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设区市教育局同意也可参加主赛区比赛。

(四)篮球、排球、校园足球(按单项竞赛规定)在各分赛区比赛获得前两名的队必须参加省主赛区的决赛,如其中一所学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赛,需由获第三名或第四名的队替补。省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示范性学校设上述主项学校未获得分赛区前三名,经设区市教育局同意也可参加省主赛区比赛。上述项目如因参赛队少未能举办分赛区比赛的设区市,应组织二支以上代表队参加省主赛区决赛。

十、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报名和报到时分别进行二次赛前运动员资格审查。报名后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并在团体总分中,一人扣除5分,两人扣除10分,以此类推。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600元方可受理,胜诉者退还申诉费80%,如败诉,不退款。

(三)各队在报名参赛时需向大会资格审查机构交验运动员学生证、学籍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原件(已取得注册证的运动员,只须交验注册证),以及一张一寸正面彩色照片电子稿,并交纳抵押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田径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发给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3.获上一届“三连冠”奖杯的单位,需将“三连冠”奖杯交大会会务组。

(二)篮球、排球、校园足球

1.我厅对组队参加了主赛区同一项目比赛的各分赛区比赛按组别分别录取的前三名,认可成绩、颁发学生成绩证书。

2.主赛区决赛各组别均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和学生成绩证书。

(三)跆拳道、定向越野

1.各组各级别分别录取前八名,发学生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取男子组、女子组总分和团体总分前八名,发给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四)啦啦操、体育舞蹈

1.各项目均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学生成绩证书,其它名次只发学生成绩证书。

2.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得分之和分别录取前八名,颁发奖杯。如遇总分相同,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同,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五)决赛阶段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按5:1评选,个人每队按10:1评选;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各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得团体名次的队主教练1名。

十二、所有参赛运动员均不得穿奇装异服、佩带饰物,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留怪异发型,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三、裁判员:

(一)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从裁判员数据库中随机抽调,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在具有二级以上裁判员等级的大中小学体育教师中选派。

十四、经费:

(一)主赛区

1.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2.田径比赛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65元;篮球、排球、校园足球比赛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95元,每队交纳裁判费500元;尚未在我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报到时交注册费22元/人。

3.啦啦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跆拳道等项目缴费详见单项竞赛规程。

(二)分赛区可根据比赛需要,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参赛费。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比赛的具体要求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二)各设区市应根据本《规程》要求,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分赛区比赛项目及竞赛计划书面报省学生体协备案。

(三)各分赛区必须于各项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寄送省学生体育协会。

(四)设区市分赛区比赛名称为:2013年江西省中学生××比赛××赛区(以南昌市篮球比赛为例:2013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各分赛区比赛如获单位(企业)赞助冠名,仍以南昌市篮球比赛为例,比赛名称为:2013年江西省中学生篮球比赛南昌赛区××杯赛。

(五)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六)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七)省学生体协中专工作委员会、中小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部分体育项目的比赛。

(八)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2

2013年江西省大学生阳光体育竞赛总规程

一、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单项分会、赞助(冠名)单位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2013年3月至12月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举行

五、参赛单位:各普通高等院校

六、竞赛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跆拳道、啦啦操、体育舞蹈等8项。

七、竞赛分组:

(一)除足球外,设五个组:高水平(运动训练)组、体育院系本科组、专科组,高校普通本科组、专科组,如专科组或本科组不足3个队(含3个队),即将本、专科合为一个组别;各组分设男、女组别。

(二)足球竞赛仍按高水平(运动训练)组、甲级队、乙级队三个组,采用晋级制。

八、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运动员必须是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正式录取并在我厅网上注册的在校学生。

(二)运动员必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所报项目比赛者。

(三)高水平组包括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组成;体育院系组包括本、专科院校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学生组成;高校普通组由本、专科院校非体育专业学生组成。

(四)在同一年级,同一集体项目中,运动员不能兼报二个组别。

九、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机构将在报名和报到时分别进行二次赛前运动员资格审查。一旦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不得补报或更换运动员;赛中、赛后接受举报,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和获得名次(或所在队名次),同时通报全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本队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并缴纳申诉费600元押金方可受理,胜诉者退还押金80%,败诉者,不退款。

(三)各队在报到时需交纳抵押保证金1000元人民币,用于该队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发生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如未发生上述违纪行为,所交“抵押保证金”如数退还。

十、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各项目竞赛规程执行。

(三)单项报名少于3个队(含3个队,高水平组除外)的项目取消比赛。

十一、参赛运动员均不得穿奇装异服、佩带饰物,不得染发、蓄长发、剃光头、留怪异发型,违者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二、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单项名次:各项目各组别均录取前八名,颁发成绩证书。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各组别均按5:1评选;个人各组别均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团体名次的队主教练1—2人;优秀裁判员、工作人员按10:1评选。

十三、裁判员:

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由主办单位选派。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从裁判员数据库中随机抽调,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另行选派。

十四、经费:

(一)比赛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食宿标准为每人每天95元;各队交报名参赛费1000元,裁判费500元,尚未在我厅办理网上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报到时交注册费22元/人。

十五、其它:

(一)各项目竞赛具体要求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执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及国家各项目协会制定的“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三)严禁服用兴奋剂,如查出有此现象,将严肃处理。

(四)各大学生体育分会可根据需要组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部分体育项目比赛。

(五)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附件3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  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区通报批评;

5、全国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全国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全国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学生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  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  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  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  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  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  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