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康民间足球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康民间足球联赛是由安康地区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民间业余足球爱好者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公益性民间业余足球赛事(简称民间联赛)。
第二条 2013年民间联赛经安康市体育总会批准,由安康市足球协会承办。
第三条 安康民间足球联赛组织委员会(简称民间联赛组委会)全面负责民间联赛各项事宜。
第四条 本赛季参赛队伍12支。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民间联赛实行准入制,遵守并执行民间联赛纪律,符合下例条件的球队可参加民间联赛。
一、支持民间联赛,遵守民间联赛管理办法、规程,有参加民间联赛的意愿;
二、建制较完整,有名称和负责人,拥有相对固定的运动员;
三、能够经常参加各类业余足球比赛;
四、球员身体健康,无受足球比赛影响的疾病;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民间联赛报名:
一、参加民间联赛的球队应递交《安康民间足球联赛报名表》等所有参赛资料。
二、球队报名时,应报球队的全称及简称,球队的简称不得超过五个汉字。
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也可以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报名完成后,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可以变更一次。
三、球队报名时须为参赛球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由球队承担责任。
四、球队报名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参赛队的队员必须签署民间联赛免责协议,未签署的队员不允许上场参赛。
2、每队报领队1名、队长1名、参赛队员最少不少于15人。
3、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50号(可以不连续排列),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4、每名运动员本次联赛只能代表1支球队比赛。
5、运动员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受比赛影响的疾病。
第七条 球队在报名参加民间联赛时,必须交纳联赛纪律保证金500元,用以承担本球队在联赛中违反赛事纪律的经济责任。未交纳保证金的球队,不能获得民间联赛参赛资格。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返还球队。参赛费500元,用于比赛所产生的部分费用。
第八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球队领队、队长变更时,应提前通知民间联赛组委会备案。
二、运动员在联赛期间可以补报,但必须提前通知联赛组委会备案后方可参加比赛,每月1—5日办理运动员补报参赛手续。
三、补报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安康民间足球联赛报名表》。
第三章 规则与规定
竞赛规则与民间赛特殊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民间赛组委会制定的赛程文件和依据民间联赛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三、民间赛特殊规定:
1、每场比赛之前,对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
2、每场比赛各球队场下替补运动员数量不限,每场比赛允许更换队员为6人,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可以重新替换上场比赛;
3、球队因故不能参加比赛,应于比赛前3天向民间联赛组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延期的比赛不得超过2场,第5轮后不得申请延期。
4、所有队员不得穿钢钉鞋等硬钉球鞋,不得佩带钢质的护腿板参加比赛。
5、每场比赛时间为90分钟(含补时),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6、民间联赛比赛时不得使用铲球。
7、红牌自动停赛一场,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取消其参加一切安康足协举办的比赛。黄牌累计两张者下轮比赛开始时也自动停赛一场,停赛结束后黄牌自动清零。
8、红牌1张罚款50元,黄牌1张20元。每场比赛结束后由第4官员和各队领队核对后并有各领队签字认可,在联赛结束后从纪律保证金内扣除。
9、严禁酗酒上场比赛,一经发现直接红牌下场并自动停赛一轮,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10比赛过程中,场上主裁判员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无法继续进行比赛,有权终止比赛,比赛终止前的成绩为最终比赛成绩。因球队违纪致使比赛终止,判违纪球队0:3负。
11、队员比赛中受伤由本人承担医疗费用,民间联赛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队员由暴力行为受到的伤害及损失,由施暴人承担全部责任,民间联赛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弃赛和罢赛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赛或罢赛:
1、未获得民间联赛组委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民间联赛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4、中途退出联赛。
二、对弃赛和罢赛的处理:
1、球队弃赛或罢赛按照《安康民间足球联赛纪律处罚》执行。
2、因球队弃赛或罢赛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球队联赛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球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3、球队中途退出联赛或被取消比赛资格,可由民间联赛组委会视情况决定是否选派球队替补。
4、球队因故不能参加比赛而弃权,判本球队0:3负。
第四章 赛程安排、名次排列
第十一条 赛程安排
一、民间联赛于2013年5月18日--7月进行。
1、比赛采用单循环比赛。
2、每周进行一轮比赛,共11赛。
二、因重大事件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民间联赛组委会有权对民间联赛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第十二条 名次排列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民间联赛结束,积分多的球队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球队之间相互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球队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球队联赛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第五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四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民间联赛组委会派遣,对比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评定。
第十五条 裁判员
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由民间联赛组委会选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奖励
一、民间联赛奖励:
第一至三名的球队分别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奖杯
二、其他奖励:
1、民间联赛设立“精神文明运动队”、 “优秀裁判员”等奖项。
2、民间联赛评选最佳阵容。
第十七条 处罚
对于球风不良的球队,如有3支以上球队提出,5支以上球队认可,取消该球队参加民间联赛资格。
下述行为视为球风不良:
1、比赛动作粗野;
2、经常指责、辱骂裁判或对方运动员;
3、聚众闹事、殴斗;
4、两次以上不按规定到场参加比赛;
第七章 民间联赛经营、比赛费用
第十八条 民间联赛经营
一、民间联赛整体经营
民间联赛的杯名、赛场内外广告、媒体宣传、民间联赛标识等由民间联赛组委会整体经营。
二、球队经营
球队的冠名、球衣胸前背后广告等球队自身拥有的资源由球队自主经营。
三、其他经营
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球队经营。
第十九条 民间联赛费用
一、民间联赛组委会承担下列费用:
1、民间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2、民间联赛比赛管理人员、比赛监督等费用;
3、其他应由民间联赛组委会承担的费用;
二、球队承担下列费用:
1、比赛场地租赁费用;
2、比赛裁判费用;
3、比赛差旅费用;
4、其他应由球队承担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民间联赛组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民间联赛组委会补充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只适用于2013年民间联赛。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康市足球协会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