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 教体艺〔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5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5月25日国务院召开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电视电话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巨大关怀。为深入学习、认真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中央7号文件,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这项重大战略决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民族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真正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当前教育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切实可行和具有操作性、可检查性的实施方案与具体措施,务必把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每一所学校。要主动与体育、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进行沟通,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研究制定落实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各项政策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建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确保体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中央7号文件的规定对学校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落实方案。中小学要重点对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情况进行自查,凡属于教学计划中体育课安排不足的,挤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时间的,体育课活动量和锻炼强度不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高等学校要细化对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配齐体育教师,为开足体育课和开展体育活动提供师资保证。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对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在下学期有一批学生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合格或优秀等级,获得“阳光体育证章”和“阳光体育奖章”,以此带动更多的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掀起群众性体育锻炼热潮。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共同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合力。通过家长会、家长信、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宣传中央7号文件精神,与家长定期沟通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引导和促进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使他们积极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支持学校为加强体育工作采取的各项措施。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同体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密切合作,切实安排好今年暑期学生体育活动。要尽快对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努力使更多的体育场馆设施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让广大青少年度过一个健康、快乐的假期。 七、加大学校体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加强体育工作的氛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迅速掀起宣传中央7号文件的高潮。要制订详细的宣传计划,大力宣传健康第一的思想,大张旗鼓地宣传“阳光体育运动”,引导广大学生自觉走向操场、走到阳光下、走到大自然中,积极参加体育运动。要特别注意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以此带动更多的地区和学校重视学校体育工作。要注意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科学用眼、科学营养等科普知识,为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供科学指导。 八、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所辖地区和学校学习、贯彻中央7号文件的情况作为当前教育督导检查的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开学前要将本地学习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情况书面报告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四日 体育教研部 2009.8 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为我院题写的校训 目 录 第一部分 教育部,教育厅文件 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11号发布)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厅〔2004〕6号) (附:2009年4月福建省教育厅教学工作评估"关于体育器材配备要求") 五,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 六,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 七,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 2007年4月26日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 九,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 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教体艺[2007]14号) 十一,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的通知(教体艺[2008]10号) 十二,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闽教体〔2007〕10号) 十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体〔2007〕20号) 十四,教育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规定—体质成绩未达标,只能肄业 2007年6月1日《海峡都市报》 第二部分 学院文件 一,关于印发《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闽交院办〔2005〕46号)(附委员会成员名单 闽交院办〔2007〕117号) 二,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闽交院办〔2009〕2号) 三,关于印发《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它竞赛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修订)》的通知(闽交院办〔2008〕60号) 四,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五,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培养计划(体育教学部分) 六,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及科研学术论文,讲座标准 七,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要求及评分标准 八,体育课教学常规和教学常规要求 第三部分 体育课程 一,公共体育课程教学标准 (一)一年级《基础体能》课程教学标准 (二)二年级《专项体育》课程教学标准 1.《篮球》课程教学标准 2.《排球》课程教学标准 3.《足球》课程教学标准 4.《羽毛球》课程教学标准 5.《乒乓球》课程教学标准 6.《武术》课程教学标准 7.《健美操》课程教学标准 8.《定向运动》课程教学标准 二,《保健体育》课程教学标准 三,航海体育课程教学标准 第一部分 教育部,教育厅文件 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 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