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实验小学
第三届“冠军杯”校园足球班级联赛
纪 律 规 范
第一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赛或禁赛;
四、取消比赛资格;
五、其他处罚
第二条 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在比赛中,严禁运动员、班主任、工作人员以漫骂、吐唾沫等方式辱骂或侵犯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赛或禁赛;
四、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五、取消比赛资格;
六、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赛场组织保障的处罚
一、为加强赛场管理,维护赛场安全秩序,保障足球比赛安全有序进行,参照公安部最新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体育组根据校级联赛委员会的规定及要求对赛场的设施及安全负责。
三、赛场安全保卫组,在学校联赛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赛场安全保卫和维持赛场秩序的工作。
四、加强对观众的指导和管理,自觉遵守比赛纪律,维护赛场秩序;尊重双方队员、裁判员、观众及赛场工作人员;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及赛场工作人员。
五、赛前必须对赛场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出入畅通,消防、照明等设施完备有效。
六、无论是在赛前还是在中场休息时或比赛进行中,都要采取切实措施,需要时进行入场检查,严禁观众将危险物品、各种软硬封口包装饮料、杂物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甚至有侮辱或谩骂性的旗帜、标语等带入场内。
七、联赛委员会对具体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纪律规范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弃权、罢赛、中途退赛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弃权、罢赛、中途退赛
(一)参赛队未按规定时间(指秩序册既定的开赛时间)参加比赛的,超过15分钟未到赛场,视为弃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并征得联赛委员会的批准;
(二)拒绝按照联赛委员会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视为弃权;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比赛视为罢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二、处罚
因球队弃权、罢赛或中途退赛造成不良影响的,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 附则
一、联赛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纪律规范》负责制定本校的联赛纪律规范。
二、《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纪律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归联赛委员会。